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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工资的标准是按时支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免责声明: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员工是经常出差的,那么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网友咨询: 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跟公司的责任要怎么划分?交警认定我全责,伤者10级伤残,前面动手术我垫付了3万,现在要又赔付7.7万,老板要我个人出8.7万公司出2万,这个合理吗?而且保险公司不是全额赔付,中间的差价也要我来负责,这个合理吗? 老板是个体,我没签劳务合同。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春莲律师解答: 先确定责任,如果自身造成公司不赔偿。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
上班期间因为公司经营需要,需要到外地出差,不在公司蹲班但是也是在完成公司任务,因此在外出差的时间是否属于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呢? 网友咨询: 出差坐车时间算上班时间吗?外出处理一些事情,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算上班时间吗? 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薄胜楠律师解答: 出差期间算工作时间,但是在途时间一般不属于工作时间。 员工出差,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出差途中,是为完成工作任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并且,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一样,具有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而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因而应当计算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2017年5月,邹某进入沈阳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邹某去烟台拜访客户。在请客户吃饭后乘车回酒店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邹某受伤入院,直至2019年3月出院。出院后,邹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在退行性变基础上积累伤所致,积累伤又会加重椎间盘的退变,因此预防的重点在于减少积累伤。平时要有良好的坐姿,睡眠时的床不宜太软。长期伏案工作者需要注意桌、椅高度,定期改变姿势。职业工作中需要常弯腰动作者,应定时伸腰、挺胸活动,并使用宽的腰带。应加强腰背肌训练,增加脊柱的内在稳定性,长期使用腰围者,尤其需要注意腰背肌锻炼,以防止失用性肌肉萎缩带来不良后果。如需弯腰取物,最好采用屈髋、屈膝下蹲方式,减少对腰椎间盘后方的压力。 网友咨询: 万某系上海外服公司职工。3月21日万某在出差越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10月30日,马思克与同事到北京出差,与小米商城进行线上合作沟通。次日凌晨1:30左右,马思克和客户在娱乐会所唱卡拉OK期间突然呕吐并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4时28分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马思克进行尸表检验、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载明:马思克心血中检出一定量的乙醇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网友咨询: 2014年8月10日,李某与四川某销售公司签订固定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业务经理一职,采用不定时工时制。 2015年11月15日至17日,李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公司广东办事处月度会议,当时李入住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1023号房。 2015年11月17日早上8时左右,李某同室同事发现其身体异常后,拨打120救护车,待120救护车8:35分赶往现场时发现已经死亡,病历内容显示“死因不明”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袁某系某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2021年5月4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袁某受伤。 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袁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东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条款来进行履行,要是公司单方面的解除了合同的,那么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只有员工自愿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才不会赔偿。 网友咨询: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苏某因流产而请休假。2020年5月25日苏某返岗上班。苏某确认2020年5月25日之后其并无遵医嘱休息的病休证明。 上班后,苏某公司领导要求苏某出差,苏某明确表示了拒绝。 2020年6月29日甲公司向苏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您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的情形和相关的赔偿问题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认定工伤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的。 网友咨询: 在外出差期间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明奕律师解答: 出差期间,若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若是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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