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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软件,已经在生活中举足轻重,目前通过微信约定等方式购买货物越来越普遍,但此类合同引起的诉讼争议该如何确定对应的管辖法院? 网友咨询: 微信买卖货物,产生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赵叶芹律师解答: 1、首先,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
网购是现在很多人都喜欢的购物方式之一,网购给忙碌的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同时因为网购都是在网上交易也带来了很多的弊端,很多时候我们网购已经支付完毕却没有收到货物。 网友咨询: 网上购物未收到货物找谁赔偿?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毛子轩律师解答: 网购商品,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将成立买卖合同。买家付款后,商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货物交付至消费者手中。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若发生丢件等情形,导致消费者没有实际签收快递,商家需要承担赔偿责
有很多店铺会贴出不给退货的规定,很多消费者在看到这类型规定的时候,觉得个人的消费权益不受到保护,商家此类的行为也不负责任。 网友咨询: 货物售出概不退换,这合法吗? 山西慕尚律师事务所原波律师解答: 卖方对货物概不退换的一般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订单载明不退货不换货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是有退换货权利的,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质量问题三包等。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
货物的留置权,就是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的货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可以依法对于与事故相关的物品进行扣留,那么交通事故交警能扣留的物品有哪些?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后,车上所载的货物会被扣留吗?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任鹏冲律师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但是车上所载货物不能被扣留。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该货物;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
买受人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采取拒收或者通过留痕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向出卖人进行反映。 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或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其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或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将产生“视为标的物无质量问题”的效果。如果买受人未在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即使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真实存在,也可能会产生买受人无法向出卖人主张质量保证责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凡《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然后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对外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
导语: 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将自己的货物委托给他人代为保管。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制定一份货物代保管协议书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一份范本,供大家参考。 案例: 小明是一家小型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他经营着一个仓储服务,帮助客户存放各种货物。最近,一家大型电商公司找到了小明,希望将他们的库存商品委托给小明代为保管。为了确保双方利益,他们决定签订一份货物代保管协议书。 货物代保管协议书 甲方:小明(身份证号:XXXXXXXXX) 乙方:大型电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一、委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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