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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网友咨询:我和我丈夫结婚已经八年了,现因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他于去年10月份转业,获得了一笔转业费,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李筱春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
很多忍受不了军人长期保家卫国,牺牲很多关心家庭时间的军嫂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军人离婚相比正常的离婚出现还是有其特殊性的。那么军人离婚程序是怎么样规定的,军人离婚有哪些程序? 网友咨询: 军人离婚程序是怎么样规定的,军人离婚有哪些程序?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解答: 1、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 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军人是可以离婚的,但军人离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如果军人出现了重大的过错,可能会面临纪律的处分,严重的可能会被开除。 网友咨询: 军人一方出轨,配偶能要求离婚吗? 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肖龙章律师解答: 如果说军人方的出轨情节严重,构成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是重大过错的情形的;则其配偶选择与之离婚是不需要经过军人一方同意的。反之,如果军人方的出轨情节不严重不构成重大过错的话,则其配偶与之离婚仍需要经过军人方
我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有保护的,除非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否则当事人离婚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当然军人有过错的除外。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不可以和军人离婚?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周皓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与普通离婚案件是相同的,包括: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判决不
军婚虽神圣,但也会面临很多困难与问题,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上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军人转业或者退伍后,与配偶在一起的时间长了,从而很多生活上的问题暴露出来,最后不得不选择离婚。 网友咨询: 军人转业费离婚时如何分割?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的一次性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中,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自主择业费的年平均值,所得数

军人婚姻法

2024-06-25
军人离婚的政策 法院在接受起诉后,按照《军婚法》规定,判决照顾现役军人,所以作为妻子很难获得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也处与劣势。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强制离婚。 在这里,这些军嫂们是很无助的,按照《军婚法》,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否则就要照顾军人审判。也就是说,军人只要提起离婚诉讼,基本就能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并且在孩子监护权和财产分割上优先照顾军人。 这样就给了部分道德品质沦丧的军人有可乘之机,在退役前可以轻松加愉快的抛弃妻子,获得孩子和财产。还要说的是,军嫂们无权提出离婚诉讼,按

军人婚姻

2024-06-25
军婚的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对方的婚史和恋爱史等等。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还有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

军人涉外婚姻

2024-06-25
军人涉外婚姻能否办理 参照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实行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答复,规定中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转业或复员后不再受此规定限制。(服役于有涉密年限的部队组织除外)。 军人结婚,需要所在部队相应级别政治部(处)开证明,部队会按照本部门的规定核实配偶身份之后出证明,配偶身份不符合规定要求,部队是不会开证明的。如有当事人不能理解,可以与所在部队政治部联系,了解更详细的政策规定。 军人涉外婚姻法律规定 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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