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2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者,积极打电话报警,这是法定的义务,切不可肇事逃逸,这样只会加重处罚。 网友咨询: 5月23日19时54分许,李宗全驾驶鲁DQ××××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益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善南街道小王开路口,撞到被害人张某1所骑由西向东过路口人力三轮车右前侧,致张某1从人力三轮车上跌落受伤倒在机动车道内;人力三轮车前叉弯折,前叉与前轮分离,右侧脚踏弯折损坏;鲁DQ××××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端部凹陷变形,左侧大灯灯罩破裂损坏,局部脱落,左前翼子板凹陷变形。李
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重大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21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5月10日14时55分许,李伟驾驶鲁Q2××××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振兴大道(智造小镇振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凤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法学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王某)相撞,造成李法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受伤。事发后李伟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李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于5月11日15时许至兰陵交警大队向城中队投案自首
发生车祸后肇事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2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8月13日19时14分许,左秀宝驾驶鲁Q××××重型自卸货车,沿兰陵县苍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北山复绿项目指挥部门口右转弯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滑倒在地的邹某1碾压,致使邹某1当场死亡。左秀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左秀宝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左秀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毕晓旬律师解答: 左秀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祸,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21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5月26日8时24分,张守波驾驶鲁MBB3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博兴县兴博三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与高架桥东侧辅路交叉路口处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朱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守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张
发生车祸后主动投案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21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网友咨询: 12月23日12时14分左右,牛华驾驶珠峰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周
发生车祸,造成多人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9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3月8日11时47分许,谭振杰
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2024-08-19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5月7日10时20分许,许建明驾驶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吴东和村前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3驾驶的盈彭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李某3驾驶盈彭牌电动三轮车又与停在道路上等红灯的半挂车发生相撞,致李某3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下班后路上出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8-19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49岁的刘先生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2012年8月,刘先生与攀枝花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主要从事钳工工作,公司为他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刘先生称,2020年3月24日早上,他在公司结束夜班工作并参加班前会议后,骑自己的摩托车离开公司,回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经过路线为新九镇、益民村道、S310线、巴拉河口、一立公
男子载同事回家出车祸被判赔偿90万
2024-08-17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案件经过为,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不料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但法院审理后判决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90万。 在本案中,戴某对于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他理应承担对事故中受伤的人,包括王某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交警经调查未发现戴某对事故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适当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戴某承
开车与已经发生车祸的人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7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3月7日18时52分许,王某3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海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电力传输线沾化-李家166号线杆处时,与前方顺行的付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追尾相撞,二人均受伤倒地,两车损坏。约1分钟后,张文杰驾驶鲁M×××××/鲁M×××××号车行驶至该处,在非机动车道内超车时,碾压倒地的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