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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
导语:非法煤矿是指未经许可、未经注册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煤矿开采活动的矿山。非法煤矿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不仅损害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也危害了矿工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小明是一名矿工,他在一家非法煤矿工作。由于该煤矿没有经过合法审批,安全设施缺失,导致事故频繁发生。一天,小明在地下开采时遭遇坍塌事故,被困在地下无法脱身。由于救援不及时,小明最终不幸遇难。他的家人因此遭受了巨大的伤痛,而非法煤矿的老板也因此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
非法美容注射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因此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那么,消费者该如何获得赔偿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个问题。 案例: 小明是一位年轻的女性,她在一家非法美容注射机构接受了注射美容服务。然而,不久之后,她发现自己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肿胀和红肿,甚至引起了感染。小明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钱进行治疗,还面临着长期的心理困扰。 法律条文: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法美容注射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机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同时,根据《侵
导语:非法美容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很多人在追求美丽的同时却忽略了安全性。那么,非法美容该如何判刑呢? 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听说有一家非法美容店口碑很好,价格也比正规的美容院便宜,于是决定前去尝试。在美容过程中,小明感到疼痛异常,后来才发现美容店使用的是非法的充电式注射器,导致她的皮肤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致伤、非法行医致死的行为。对于非法美容行为,如果造成轻伤,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
近年来,非法美容注射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如何举报非法美容注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介绍如何举报非法美容注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女孩,因为想要变得更美丽而选择了去一家小诊所注射美容。然而,不久之后,她发现自己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面部肿胀严重,十分痛苦。她怀疑这家诊所的注射是非法的,于是决定举报。 如何举报: 1. 直接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可以拨打12320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书面举报。 2. 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
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容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利用非法手段从事美容行业,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那么,非法美容归哪个部门管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小明是一名爱美的女孩,她在网上看到一家美容院打折促销,便前去体验。但是在接受护理的过程中,小明感到异常疼痛,甚至出现了皮肤过敏的情况。后来通过检查发现,美容院使用的产品是假冒伪劣的,而且工作人员并非持证上岗。小明因此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心生怨愤。 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
导语:祛斑是一种常见的美容手术,但是一些不法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祛斑操作可能会触犯法律。那么,祛斑属于非法行医吗?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因为工作压力大,长期熬夜导致脸上出现了一些色斑。她听说附近有一家美容院可以祛斑,于是前去咨询。美容院的工作人员自称可以通过激光祛斑,价格也比较便宜,小明便决定进行了手术。然而,手术后小明的脸部皮肤出现了严重的烧伤和色斑,导致严重的后遗症。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根据该
导语:医疗活动是一项涉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对于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必须严厉打击。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危害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案例:小明是一名自学医术的人,没有相关的医学学历和执业资格,却在社区开设了一家诊所,进行医疗活动。他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培训,却自信满满地给患者开药、做手术。一名患者因为在小明的诊所接受治疗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生命垂危。经过调查发现,小明从事的医疗活动是非法的,没有经过任何监管机构的审核和认可。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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