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感染

感染 相关话题

TOPIC

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的计算是根据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
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而拒绝招录的,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六十二,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而拒绝招录的,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六十二,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那么,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如何认定工伤? 网友咨询: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钟良坤律师解答: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负照顾未成年人的义务,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
用人单位首先应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劳动条件的保障工作。企业在做好必要的防控措施后,劳动者以可能存在感染风险为由拒绝上班,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做好沟通,沟通无效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根据规章制度依法进行处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指引(暂行)》(合中法办〔2020〕17号)第10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
近日,网红博主发文称自己因感染过新冠病毒被公司辞退。这位女博主是从乌克兰留学回来的,当时在乌克兰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回国后在一家培训机构做俄语老师,然而当培训机构知道她有过新冠感染史之后,打电话通知她立刻离开学校,不要再来上班了。那么,培训机构以感染过新冠为由辞退员工是否违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是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前提,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显然感染过新冠并不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没有违反
近日,网络名人中的一位博主透露,她在国外的时候感染了新冠肺炎,回国后在一家培训机构当老师,虽然康复了很久,但学校知道后还是将她开除了。如果这个事情是真的,那就太不可思议了!那么,员工感染过新冠被辞退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处置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