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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过失致一岁半儿童致死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
劝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见义勇为;由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导致损害结果扩大,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成为阻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就认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而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网友咨询: 2017年某日,Z与D看到F与C(F与C时年9岁)在竹林边打架,F占上风;Z与D见状前往劝架;Z过去拉着F的手,C随后离开;F开始打了Z并与Z相互拉扯。期间,Z头朝地向右前方倒在地上,接着向左侧翻转平躺在地上。随后,Z被120确认死亡。司法鉴定意见:“Z系升
一、医疗次要过失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贷一方,属于债权人为两人的共同债权。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夫妻作为共同债权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借贷人偿还债务,但是清偿所得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网友咨询: 2016年11月26日0时许,刘勇在北京市西城区某牛肉面店门前,因肢体碰撞的琐事与被害人任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揪扯。被害人任某的朋友程某拉拽刘勇,刘勇倒地同时将被害人任某亦拽倒在地,被害人任某的朋友试图将任某从地上拉起,因刘勇的搂抱未果。刘勇后将被害人任某压在身下,被害人任某的朋友程某、杨某因无法将刘勇从任某身上拉开,遂对被告人刘勇
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那么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什么后果? 网友咨询: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什么后果?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魏宁宁律师解答: 1. 被合并公司终止其存在,丧失其法人资格。 在新设合井的情况下,原公司均主动丧失法人资格;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兼并公司继续存在,被兼并公司自动丧失法人资格。由
一、医疗过失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医疗过失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土地对于很多农民朋友来说就是在农村生活的基本保障,不管是耕地还是宅基地,这些都让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好的保护,那么老人过世后宅基地怎么处理,如何处理老人过世后的宅基地? 网友咨询: 老人过世后宅基地怎么处理,如何处理老人过世后的宅基地?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黄瀛洲律师解答: 老人过世后子女户口还在本村的,可以由子女继续占有宅基地。 子女户口已迁出本村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可以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或者将房屋出售给可以享有本村宅基地的村民。 《土地管理法》第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网友咨询: 7月14日20时25分许,刘勇驾驶冀H×××××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隆化县隆化镇河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苔山公园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勇立即拨打110、120报警、急救电话,原地等待处理。经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认定,刘

过失犯罪

2024-08-13
过失犯罪的分类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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