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强制执行后又不给怎么办,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吗?
2024-12-2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那么,抚养费强制执行后又不给怎么办,是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的? 网友咨询:抚养费在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后给完了,如果后面的又不给怎么办?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次申请与第一次时间要间隔多久呢?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刘锋律师解答: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
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出现问题,原过错方还有责任吗?
2024-12-1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那么,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出现问题,原过错方还有责任吗?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私了后还有责任吗?人员无受伤。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莹律师解答: 一般私了,签订私了协议书后,将不能追溯对方责任,但如果伤情特别严重的,可以去医院做鉴定,然后通过交警或法院进行再追溯,不过程序上会比较麻烦。所以要看情况严重性自己做决定是否有必要。 《道路交通安
出狱后又犯盗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15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语境下,累犯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 网友咨询: 徐波,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6日被盗窃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7月29日15时许,徐波至青岛市城阳区“康康食品”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297元;2021年7月31日10时30分许,徐波至青岛市城阳区“傅
盗窃收银机后又放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10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网友咨询: 靳文雷于2021年9月23日3时许,钻窗进入位于北京市××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撬开收银机,盗窃现金800元。后靳文雷害怕罪行暴露,用打火机点燃收银台内的塑料袋,见火燃烧后,靳文雷逃走。后酒楼员工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
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吗?
2024-12-09生活中,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又发现双方还有感情,几个月或几年后就又再次选择复婚。那么,复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 我和老公因为争吵离婚了,离婚之后还经常联系,后来又复婚了,我想问一下,我们复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
出狱后又犯盗窃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战永江于2021年2月19日1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村井某家,窃取客厅内燕京啤酒一箱并放在院内,被井某发现,后离开。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一箱燕京啤酒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8元。战永江于当日盗窃他人草莓时被他人抓获并报警。 战永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崔志宏律师解答: 战永江以非法占有为
9次减刑后又杀人,郭文思被执行死刑
2024-11-21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2年3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文思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此前报道,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文思在超市购物时,对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实施侵害,致段某某受伤死亡。郭文思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其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其执行死刑是合理合法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9-16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而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这是由刑法的目的所决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要件要素必须要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从形式上或者单纯的从行政管理法规的角度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也必须从法益侵犯性去解释,即逃逸的核心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不是单纯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不存在救助义务或者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而逃跑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否则就是间接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网友咨询: 8月19日22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