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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的证据比较单一,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你把钱转给他了,转款用途不清楚,这种情况建议你取证,比如打电话给对方,告知对方还钱,如对方的回复当中,有承认借款的事实,这个也可以作为证据,或者微信聊天信息及短信的截图等等,取证之后,建议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再采取法律途径! 网友认为: 朋友不过财过财两不来,不要自找烦恼。无论怎样写只要不遇上耍无赖的都没事。打印出来,两个人按手印,签字就解决了所有问题,妹妹找我借钱,她没说打借条,我也不好意思说。也不好意思要,她有钱也会办这事,那事。不知道什么时候还。
“借”和“借到”的区分意义便尤为重要。“借”仅仅表明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的合意,但并不能当然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若出借人主张已经交付借款,必须出具收条、银行转账流水记录等有关证据。相反,“借到”不光能够表明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款的合意,也能证明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也就是说,使用“借到”能够减轻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网友认为: 借与借到当然区别大,借是名词,借到是动词。借是有言而无实也就是没有得到,而借到是有言有实也就是说了也得到了。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借,谁知道借没借到,所以在债务方面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区分借款人或担保人什么的,一般被认定为单位借款,法定人签名也只是补强证明作用而已。如果二者没有任何关系,你可以考虑共同欠款,但能否支持不详。即便二者有关系,你有难言之隐,你也可以同样主张二者对欠款有连带责任,同为借款人,把举证不欠钱的责任交给单位或个人向法院去解释。 网友认为: 我多次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单位盖章,然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又签名,目的就是为了让债权人放心地放款。这种情况,起诉的时候要把单位和签名的人同时列为被告,要求被告单位承担责任,签名的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就民间借贷纠纷的收条,可以相对简单不写身份信息、电话,因为在借条上面都已经写好,实践中收条和借条写在同一张纸上的也不少。勿以现金收付,声明应用银行支付单证为证据,可防借条遗失惨遭损失。 网友认为: 如果支付方式是现金,在借条上写明现金收讫;如果采用转账方式,收款人不要是第三人,而应该与借款人身份证姓名完全相同。出借人应截图保留凭证,并及时到银行柜台去打印回单保存。 借条中的自然人名字一定要是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现用法定名字,不能是尊称、曾用名、绰号、小名、笔名、艺名、网名、职务称呼等。 注意的是
借条丢了或没打借条怎么办?记住这些补救措施,债务人就无法赖账!!没有借条的情况大概两种:①不小心把借条搞丢了;②碍于情面而没打借条。若无借条,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借款人赖账咋办?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网友问:我有一个朋友借了我5万元,借期一年,写有借条,但是一年之后,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我就找到他催要借款,但他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我多次催要此款,他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要紧的是,我现在找不到借条了。我有点担心他会赖账,应该怎么办?是
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截止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余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原告起诉未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米某于2000年分四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173973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均附有米某的签名和捺印,其中约定了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2日,米某向刘某偿还借款5000元,刘某向米某出具收到条一份,上附刘某签名。 2018年3月19日,刘某起诉米某索要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米某辩称,本案借款时间为200
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截止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余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原告起诉未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被告米某于2000年分四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173973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均附有米某的签名和捺印,其中约定了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2日,米某向刘某偿还借款5000元,刘某向米某出具收到条一份,上附刘某签名。2018年3月19日,刘某起诉米某索要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米某辩称,本案借款时间为2000年,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借条和欠条是一个大众都很熟悉的概念。在我们借钱或者需要欠债的时候,我们总会给借款人或者债权人留一份借条或者欠条。很多人以为欠条和借条都是一样的概念,但其实两者并不是完全一样的。那么在法院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之处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彭广磊律师解析。 一、在法院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之处 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小概念。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应当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是基于什么原因形
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认可,虽然借条是拼接的,也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该借条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对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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