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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无房职工因为结婚、工作、上学等原因想要购买住房,却因为商品房居高不下的价格而无奈放弃,此时,选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有效地解决购房问题。 网友咨询: 请问:公司在1010年2月份为我加薪,那么我的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时候才会有调整变化?如果我换了工作,到了一家新公司的话,薪水有所变化,那么公积金会相应的有所变化吗? 另:我想知道,我的公积金具体在什么时候会有所调整?使今年的7月份以后?还是
购置房产来达到稳固房产的目的,结果导致了房价的疯涨,且闲置的空房越来越多,政府为了控制这种局面,出台了限购房子的政策。那么限购房能卖吗? 网友咨询:限购可以卖吗?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周劲松律师解答: 可以卖。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 在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意味着该继承人不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分割的权利,但丧失继承权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说可以人为的觉得某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哪些人丧失继承权,具体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我一个远房亲戚,因琐事与哥哥乙争吵,被乙杀害。他无妻无子,父母在十年前就双双去世。他还有一个弟弟丙,妹妹丁。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他的亲属都想继承他的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哪些人丧失继承权? 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邵如阳律师解答: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异地委托年检的程序要求车主必须首先向原注册地提出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年审,而且每年都得到原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那么车辆异地年检具体需要哪些手续,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车辆异地年检具体需要哪些手续,怎么规定的?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时文杰律师解答: (一)申请需要车主身份证或代办人的身份证,行驶证、交强险副本原件,是要验车的。如果车辆是公司的车,需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另外还需注意异地委托年检的程序要求车主必须首先向原注册地提出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年审,而且每年都得到原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
一、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薪酬吗 劳动合同有具体薪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收入;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薪酬怎么办 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薪酬可以协议补充签订合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收入;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那么,未写具体出借人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没写债权人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劳日升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明确的欠条才能法律效力的,出现债务纠纷时,如果出借人不明确的,就不知道谁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
交通逃逸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涉嫌杀人,所以国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较为严重,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认定肯定会存在一些条件,那么属于肇事逃逸具体都有什么行为,肇事逃逸的行为有哪些? 网友咨询: 属于肇事逃逸具体都有什么行为,肇事逃逸的行为有哪些?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于杰律师解答: 属于肇事逃逸的情形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关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戏言,那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呢?当真正发生侵权行为之后,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我们得知道哪种情况应该得到精神赔偿。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郐红琴律师解析。 一、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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