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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多问题。其中有一个是侵犯名誉权。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那么,怎么认定网络侵犯名誉权?网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对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何赔偿?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叶晓建律师解析。 怎么认定网络侵犯名誉权?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多问题。其中有一个是侵犯名誉权。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那么,怎么认定网络侵犯名誉权?网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对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何赔偿? 怎么认定网络侵犯名誉权?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
名誉权属于人身权当中的一种,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其有相关的规定。侵犯名誉权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往往是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在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之前,我们要先来认定侵权人到底有没有侵犯到行为人的名誉权。那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立案标准是什么?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惩罚?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吴双律师解析。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
1、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赔偿。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
名誉权属于人身权当中的一种,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其有相关的规定。侵犯名誉权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往往是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在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之前,我们要先来认定侵权人到底有没有侵犯到行为人的名誉权。那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立案标准是什么?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惩罚?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作品自创作之时起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但如果是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话,则还是需要进行登记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而现实中出现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也比较多,那么2019年著作权被侵犯后应该怎么办?提起诉讼需要哪些程序?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叶晓建律师解析。 2019年著作权被侵犯后应该怎么办?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那么,股东有权利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吗? 网友咨询:股东可否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解答: 公司的股东可以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罢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因此股东若要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生活中,发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后,当事人之间私下协商甚为频繁,但之后又反悔的事情时有发生。如何认定这种“私了”协议是本案的关键。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应审查各被告是否对死者的死亡存在过错,其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应审查双方事后签订的协议公平合理,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最后,如协议可撤销,从程序方面应将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进而根据案件实体情况作出裁判。 本案中,首先,潘某的死亡系其饮酒后在安全通道玩钢管跌落所致,其同行者并没有明显的劝阻行
3月20日,杨幂“诈捐门”有了最新进展,法院驳回原告李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李萌败诉,杨幂胜诉。 2018年,杨幂因慈善捐赠没有及时到位引起争议,中间人李萌起诉杨幂,要求杨幂道歉和赔偿。 2019年3月2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向被告(杨幂)邀约发起本次公益活动后,长期未能实际完成捐赠工作,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在捐款后未能及时将捐赠物品落实到位,亦存在不当之处,但被告已公开就自身过失向公众道歉并实际完成捐赠工作,被告发布声明内容基本属实,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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