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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汽车、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合法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收回欠款时,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轻松地实现;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文物、稀有动植物、黄金等,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将抵押物交国家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抵押权人再以其价款清偿债务。 网友询问: 以货抵工程款是否合理,要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韦克尔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的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就是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协议,即使物权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离婚时的处理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
离婚债务的认定 离婚债务的认定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有: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
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讨债时,如何处理失联的债务人? 网友咨询: 讨债时,如何处理失联的债务人? 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曾晓燕律师解答: 债务人欠钱不还,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有: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
情侣恋爱期间,甜蜜时展望未来,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希望共度一生,但是若未能终成眷属,房产分割,这是一笔很复杂的感情账。那么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房产如何划分? 网友咨询: 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房产如何划分? 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陈启亮律师解答: 对于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来说,在分手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在购房时,如果情侣之间有协议的,当然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 2、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
深圳5岁男童从28楼扔下剪刀,砸中楼下推孙子散步的六旬老人,致其手臂骨折! 高空抛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后果也是不可预想的,重则造成人员伤亡。 我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是有明确规定的: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农村房屋继承的方式 办理农村房产继承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农村房屋继承手续 1、拿着该房屋的三证,户口本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每个人身份证,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还有产权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携相关人员
当公司实力达到一定程度,设立分公司是最常见的方法,毕竟设立分公司的好处众多,那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网友咨询: 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北京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黄琳律师解答: 设立分公司,首先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其次要选定分公司的住所,取得使用住所的权利;然后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具体流程有: 1、核名;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刻章;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到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6、银行
有些人出于某些原因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出资,自己享有实际的投资权益。由此引发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问题。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地位? 网友咨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地位? 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曹桂臣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要求确认其法律地位,若是协商不成或是无法协商的,则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股东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标准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一、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如果大家的房屋系合法建造,政府是无权直接实行强拆的。然而实践中强拆的情形却常有发生,某些地方政府甚至将强拆作为征迁的手段。那么政府强制拆房如何维权,政府强制拆房应怎么应对? 网友咨询: 政府强制拆房如何维权,政府强制拆房应怎么应对?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沈乐远律师解答: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了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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