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适用

适用 相关话题

TOPIC

被继承人为了防止继承人争夺继承权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遗产,往往会选择遗嘱公证或者请专职律师进行遗嘱见证。那么遗嘱的特征是什么,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遗嘱的特征是什么,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董小静律师解答: 有下列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肖像权保护范围,不以营利为目使用肖像权的也会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不可避免的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市场交易各方利益的实现,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那么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什么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什么条件,是什么?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董文婷律师解答: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无线电是进行管理的,无线电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人们经常听的广播电台就是属于无线电,那么国家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的管制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询问: 无线电爱好者怎样使用无线电不会违反法律?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邓明毅律师解答: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就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责任,使其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样的? 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叶芯铜律师解答: 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 2、人格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 6、
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对消费者遭遇的除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以外进行额外求偿,从而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公众营造一个健康的经营环境与良好的消费环境。那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适用范围? 网友咨询: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适用范围?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解答: 惩罚性赔偿,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 1.产品缺陷责任,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相应数额的罚性赔偿。 2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其进行惩戒。那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哪些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 网友咨询: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哪些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 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年涛律师解答: 惩罚性赔偿,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 1.产品缺陷责任,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相应数额的惩罚性赔偿。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经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那么使用假章的劳动合同会不会成立? 网友咨询: 使用假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广西诚耀律师事务所陆地方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合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使用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公民个人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相应的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张民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任水吧服务员一职。12月23日,张民在亮歌量贩KTV平凉路店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郑用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调查,郑用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张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