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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安装使用“学习中国”应用程序(APP)的通知(财党委[2015]16号)各党委、总支、支部: 近日,为方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国”APP正式上线。该应用程序由中央党校主办,中央党校中国干部学习网研发,并联合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信息中心和新华社中国新华手机电视台共同承办,开发过程中受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持。“学习中国”APP以十八大以来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相关知识数据库为支撑,设有新闻、实景地图、微课程、知识地图、“习大大”词条、专家解读、评论精选
一、取保候审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督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对适用督促程序处理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二条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水务、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消费者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护呢?本文将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探讨。 案例: 小明因感冒去医院看病,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但却发现在治疗过程中医生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小明对此感到不满,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受到欺诈、强迫或者威胁,可以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医疗服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关于同居关系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在一起同居已经有三年时间了。在这期间,小明一直承担着家庭开支的大部分,而小红则负责家务和照顾小孩。然而,最近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导致小红想要和小明分手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关于同居关系的规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各自所有,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可以证明是共同财产。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虽然同居已久,但他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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