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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那么职工死亡其亲属取得的抚恤金,应当如何分配? 网友咨询: 配偶能独占抚恤金吗? 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钱勇律师解答: 抚恤金配偶是不能独占的。抚恤金不是遗产,应当由死者配偶及与其经济关系紧密的被供养人及供养人分得。没有被供养人及供养人才由配偶分得。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和经济补偿。 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
人失踪多少时间,法律都不会视为死亡的。只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但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自然人死亡: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3、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网友咨询: 失踪多长时间视为死亡? 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姜明坤律师解答: 人失踪多少时间,法律都不会视为死亡的。只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但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自然人死亡
交通肇事死亡的赔偿范围 (一)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4月22日4时50分许,罗坤驾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一般生活困难,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照顾较多的可以酌情多分。 网友咨询: 死亡赔偿金要怎样分配?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昱州律师解答: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一般生活困难,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照顾较多的可以酌情多分。 从一般意义上说,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8月22日4时许,顾启峰驾驶车牌号为鲁Q×××××/鲁Q×××××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尚岩镇驻地西侧时,将行人孟某撞倒并碾压,造成孟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顾启峰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孟某符合头颅、腹部、双下肢组织破碎,多发骨折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启峰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23日11时许,顾启峰到兰陵县投案。顾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1日4时45分许,刘开源驾驶鲁Q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华凯市场东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苗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苗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苗某2经住院治疗无效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经鉴定,苗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15日6时许,颜磊驾驶鲁AP××**号小型轿车沿肥桃路由西向东行至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上海华府小区门口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孟某碰撞肇事,致被害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负债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所欠债务还未到期,如何追讨借款也就成了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否提前收回借款?需要找谁继续追债呢? 网友咨询: 2010年11月5日,甲向乙购买煤炭,欠乙2万元。2011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因甲欠乙购煤款2万元,甲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乙5千元,直至2014年6月30日还清。2011年6月20日,甲给付乙5千元。2011年10月19日,甲因车祸死亡,留下房屋、车辆等若干遗产。乙能否要求甲的遗产继承人承担未
代理制度让人的“手”和“脚”伸得更长了,自己没有因为时间和空间原因不方便去做的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且法律后果仍是归于自己,但是当发生一些情况时,代理也会发生终止,例如当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当然终止呢? 网友咨询: 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是否终止?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马洪宁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终止,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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