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危险

危险 相关话题

TOPIC

危险犯

2024-08-07
危险犯的特征 按照我国通说的观点,所谓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特征有三: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 第二,危害行为存在着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 第三,尚未对法益造成危害结果。 根据此种观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实施完毕,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可以成立危险犯既遂,无须发生特定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危险犯的通说观点及其依据 目前,我们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因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就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时间最短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网友咨询: 危险驾驶罪最轻可以判几年? 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杨飞跃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 因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就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时间最短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杨飞跃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网友咨询: 危险驾驶罪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马春波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
在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对侵权结果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那么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各危险行为实施者,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网友咨询: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姜永生律师解答: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对此,理
随着车辆在我国社会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公共交通道路。醉酒驾驶、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 网友咨询: 危险驾驶罪包括哪些行为呢?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强律师解答: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如果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就会构成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 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还坚持开车,就会涉及危险驾驶罪。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
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尚未造成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纳入司法机关刑事打击视野。然而作为刑法理论中的“具体危险犯”,如何判断危险作业行为的“现实危险”却存在较大争议。 网友咨询: 危险作业罪中,如何认定现实危险? 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黎卫东律师解答: “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
不要以为自己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就没事了,却不知道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网友咨询: 没开车也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侯富强律师解答: 没开车也有可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帮助型”共犯 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教唆型”共犯 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因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就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时间最短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如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三、构成危险
导语:高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我们需要进行四个确认。 案例:小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他负责进行高空作业。一天,小明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由于没有正确确认安全措施,导致工具掉落,差点砸到了下面的工人。这次事故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让小明深感后悔。 第一确认:确认作业环境。在进行高度危险作业前,必须确认作业环境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包括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平稳,是否有障碍物等。 第二确认:确认作业设备。在进行高度危险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设备是否完好,是否经
导语: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律师事务所编辑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结合案例和法律条文,探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原则。 案例:小明在一家矿山工作,负责操作爆破机器。一天,由于操作不慎,爆破机器发生意外爆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害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法庭上,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主张,由于矿山操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条文: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危险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明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