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义务

义务 相关话题

TOPIC

合同义务分为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主合同义务是由双方事先约定的,那么附随义务是否也应当必须由双方事先约定呢? 网友咨询: 附随义务是否需要事前约定?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解答: 附随义务可以事先约定,法定附随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需要事先预定。附随义务分为法定的附随义务和约定的附随义务。因此附随义务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成为合同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主义务的法律概念,
出资义务是指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是什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有哪些? 网友咨询: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是什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有哪些? 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胡水光律师解答: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购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
近期,有网友表示,自己去吃刺身吃出绿色异物,他该怎么办?律师对此表示,这种情况是属于《食品安全法》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商家去主张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可以要求赔偿合理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免责声明:本站部
在部分公司内部,有一些股东因为掌握了大部分的股权,而对公司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这部分股东一般就称之为控股股东。结合法律中的规定,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一般的股东,其实都是有一定的法定义务的。那么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控股股东有哪些权利义务? 网友咨询: 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控股股东有哪些权利义务?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孙开宏律师解答: 控股股东的权利如下: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本案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的话,刘鑫也是有出庭作证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刘鑫作为该案件的知情人是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租房子是很多人都经历过的,在租房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了租赁合同,这个合同中会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房子虽然是房东的,但是在租出去的那刻开始,租客拥有房子的使用权。那么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赁双方有什么义务? 网友咨询: 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赁双方有什么义务?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答: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那么,仓储合同中保管的方义务是什么?存货方的义务又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方的义务是什么?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
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友咨询: 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怎样处理? 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解答: 1、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 网友咨询: 管制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云南恒沁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解答: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这种合同。 网友咨询: 什么是附义务赠与合同?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赵光绪律师解答: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这种合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