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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程序中,许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3、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号码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5、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
在“多重买卖”情形下,只能有一个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其他没有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相应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如何确定?房屋多重买卖,顺位关系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遇到一个房子多个买家,这样的情况下,房子优先给谁? 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林景华律师解答: 不动产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的总体原则是: 1.依据是否登记,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 2.依据是否占有,已经占有的合同顺位在先; 3.依据是否支付,已经支付的合同顺位在先; 4.依据生效时间,生效在先的合同顺位在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通欢迎。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陈统律师解析。 不动产抵押的范围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是指依法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主要包括: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当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老百姓买房都希望尽快办理下来房产证,才会安心,而办理房产证需要开发商出具房屋结算单、测绘表等材料,这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不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怎么办? 网友咨询: 开发商不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怎么办?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翁巧斌律师解答: 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房地产是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其公示方法是进行登记。登记虽然不作为物权变动合同生效的要件,但未经登记即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开发商完整意义的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交
大家都知道,买房并不是拿到房屋的钥匙就行,还要有房屋所有权才可以的。因此拥有自己的房产证是很多人的愿望,但是,很多人把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概念混淆了。那么,不动产证书如何办理,其与房产证有什么不同? 网友咨询: 不动产证书如何办理,其与房产证有什么不同?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梁胜利律师解答: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流程一般是: 1.统一收件。申请人按照交易、税收、登记部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公布的要件清单,在履行询问、查验等程序并确认可受理后,一次性收取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
不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一种管辖制度。那么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怎么规定的?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张爱华律师解答: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将不动产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用途、面积、位置和坐落及其坐标、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承包期限等等不动产的信息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那么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军威律师解答: 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
根据国家、省、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遵照“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分类解决、确保实效”的原则,对没有争议的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进行注册登记。那么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解答: 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 2、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4、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私有房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作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那么不动产被占有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哪些? 网友咨询: 不动产被占有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哪些? 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王誉洁律师解答: 不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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