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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民事权利。那么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有哪些?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邓小琳律师解答: 财产继承的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3、财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手续前就使用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且其中一方存在事实婚姻的话,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同居,那么非法同居财产处理是怎样的,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非法同居财产处理是怎样的,如何处理? 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范聪聪律师解答: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方法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5、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那么,无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法律上有没有特殊规定? 网友咨询:无财产担保债权法律上有没有特殊规定?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陈丽霞律师解答: 无财产担保债权不可以优先受偿。无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
在很多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以及债权债务纠纷当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财产不受转移,很多人在诉前都会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 12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是5000,按规定计算是6520,但是财产保全费最高是5000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 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沈琪律师解答: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财产保全手续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离婚财产保全手续有哪些,是什么?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代华兴律师解答: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无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能优先受偿,优先性的限制有哪些? 网友咨询:无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付卉律师解答: 无财产担保债权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1、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债权分为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本是人身关系中最为亲密的关系之一,但当情感走到尽头,双方选择离婚时,彼此之间的财产分割将是双方最为挂心的一点,那么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吗,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网友咨询: 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吗,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解答: 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
由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的归属,法律上的规定较少,如何认定其财产权的归属并如何分割一直是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法院判决时的难点所在。那么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亚敏律师解答: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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