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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犯罪的构成要件通常是意图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所有(管领、支配、处分等),且有认知其为他人财产的能力,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 网友咨询: 李中华,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20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盗窃罪,对于盗窃的违法所得以及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返还。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20日8时30分许,王万峰骑电动自行车,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市直一区11号楼2单元被害人王某家中地下室,因地下室门未锁,王万峰直接进入该地下室盗窃汾酒青花20年清香型42°白酒6瓶,张裕解百纳牌特级干红葡萄酒10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80元。 2021年4月下旬的一天12时许,王万峰骑电动自行车,到
手机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现在手机的功能特别全,很多的理财软件以及聊天软件都装在上面,只要是手机丢失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务都会被人窃取走,而一旦抓到,那么偷手机的人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犯罪数额的,以盗窃违法行为论处,予以行政拘留。达到法定犯罪数额的,以盗窃罪论处,依法申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2021年2月19日11时许,李某刚在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城商场负一层南门处,将被害人李某益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OPPOA11X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812元。随后,李某刚来到济宁市任城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客体,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为对象。 网友咨询: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刘振飞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佳苑新城小区等处盗窃作案五次,盗窃电缆线、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空调等物品,总价值56057.39元,并指控刘振飞三次低价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四轮车后高价出售,涉案价值48000元。刘振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蒋广磊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4月9日,孙忠奎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商贸城、开阳路与羲之路交汇处卖可便利店等地作案五起,窃取王家贺、王某等人现金5752元、手机3部、香烟43条、五粮液等品牌白酒5瓶,共计价值42826.1元。 其中卖给付洛阳(另案处理)香烟43条和白酒两瓶。案发后已追回手机一部、香烟12条、贵州迎宾酒1瓶,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5月20日2时许,徐学永、程国营、李新东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入口路边,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聂某停放在此的万立得小龟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5元; 后徐学永、程国营、李新东又行至本市海淀区某路西二门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ATX730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 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网友咨询: 2021年3月21日9时许,李俊清与田高粮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区天通仁和医院大门西侧盗窃王某1停放于此的金箭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1年3月23日11时许,李俊清与被告人杨树进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铁十六局工地门口盗窃闫某停放于此的海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臧义伟、赵磊于2021年3月6日、8日、10日凌晨0时至2时许,先后三次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国家电网公司分接开关实验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院内盗窃铜母线共计25根,其中型号:TMY125×106m/根的铜母线23根,型号TMY60×66m/根的铜母线2根。 臧义伟、赵磊分别于盗窃后的当日6时许,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赖马庄村金砖再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4月28日15时30分许,龙永册在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10号楼5单元901号,撬锁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 2021年4月29日15时许,龙永册、罗昌长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11号楼1单元1802号,撬锁进入被害人杨某1家中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 龙永册、罗昌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
在生活中,机动车转让情况是正常且常见的。但是,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4条、第6条对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事故之责任承担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法第4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法第6条规定,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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