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有哪些
2024-05-29导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承担债务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连带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及相关案例。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有数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数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连带履行债务。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在一起租了一套公寓,签订了租房合同。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内,小明突然失业无法支付房租,导致房东起诉小明和小红要求支付欠款。根据法律规定的连带
无效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2024-05-29无效的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缺乏法律要素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将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首先,无效的合同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这意味着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也无法要求其履行。例如,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小明无法要求小红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款项。 其次,无效的合同也会导致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这意味着双方应当归还对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继续以上面的例子
经济犯罪辩护法律事务部
2024-05-29经济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经济犯罪辩护法律事务部能够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企业家,因为涉嫌财务造假而被指控经济犯罪。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小明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经济犯罪辩护法律事务部寻求帮助。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小明并非有意进行财务造假,而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了错误的财务报告。我们立即展开辩护工作,为小明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条文: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经济犯罪辩护法律事务部会参考相关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4-05-28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024-05-28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债券市场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邀请全国人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2024-05-28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5-28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
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28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