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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国粮政〔200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流通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我们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劳社厅发〔1998〕20号)进行了修订,并经部领导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有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残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庆祝200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联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总工会,共青团,科协,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残联,关工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 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4日 劳人薪(1987)2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妥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职工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相同的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中发[1984]1号)一 中共中央1983年1月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经过一年的试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证明所提出的基本目标、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农村工作的正式文件,继续贯彻执行。 一年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条战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农业生产获得了创纪录的丰收,农村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这个事实使我们更加坚信,只要保持党的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就能团结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北方旱区农业工作会议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12月27日 国发[1983]199号) 现将农牧渔业部《关于北方旱区农业工作会议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逐步调整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农业经济结构,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各地一定要为此而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用心总结实践经验,探索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成功道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措施,为开创我国北方旱区社会主义农业现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 国税发[1997]57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做好农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中发〔1986〕21号 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发给你们,望在本地区本部门正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认真贯切彻实行。 改革企业的领导体制, 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负责制;明确企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印发《中办通报》第25期“关于单位、 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6年4月26日)县以上人民检察院: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通报》第25期“关于单位、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就《中办通报》第25期刊登“关于单位、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加如下按语: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前一段时间某些单位、企业非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个处
邮电部门普及法律知识第三个五年规划 (1996年6月21日 邮电部) 邮电部门经过10年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全体邮电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促进了邮电通信事业的大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全体邮电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实现邮电通信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基本建成完整、统一、先进的通信网的战略目标,有必要在邮电部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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