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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与此相应的机构分别是: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那么发生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发生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吴贞霞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1.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 2.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若经过调解双方
在很多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往往会直接到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直接的损害,而出现这种情况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赔偿。 网友咨询: 刘谱与车主郭长亮为雇佣关系。7月15日,刘谱按照郭长亮的安排接送人员。当日21时刘谱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沿鹤壁市淇滨区鹤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鹤淇大道与金沙江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刘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使刘某及乘车人董某、姜某2、任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邢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责任认定,刘谱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网友咨询: 8月11日,李国明驾驶载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金谢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金谢线”2km+700m处时,将前方步行的王某1撞倒并碾压,造成王某1当场死亡。经认定,李国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1系交通事故致多生命脏器毁损死亡。案发后,李国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9月
近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9.4%,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随着岁末年初道路运输高峰的到来,以及当下气温剧烈起伏可能带来的恶劣天气,冬季事故防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网友咨询: 12月15日19时许,刘顺发驾驶川L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307线由宜宾市江安县往广安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道××线30KM+80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顺发拨打“110”、“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网友咨询: 2019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任青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安顺市西秀区龙井山路口沿中华西路往黔中商贸城方向行驶,途经中华西路延伸段龙井山人行横道处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杨某1发生
履职首先要有规定授权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然后按照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不作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即是渎职,后果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9月11日8时50分,李国岭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三环桥桥下时,将前方站在头西尾东停在道路上苏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施划交通标线作业车)后方投放交通标线漆料的徐某4、王某2(施划交通标线作业人员)撞挤在重型普通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徐某4、王某2当场死亡,李国岭、牟某受伤。经沈阳
对无车族来说,租车出行无疑方便了许多。但是,若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如何处理?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宋成波律师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网友咨询: 6月24日5时17分,宋某驾驶牌号为×××的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载着杨某,由宕昌沿兰海高速往武都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上行线330km+10m处隧道内时,车辆碰撞到隧道内右侧紧急停车带墙体,造成驾驶人宋某受伤、乘车人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网友咨询: 12月21日14时25分,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双铁路由九房往黄龙方向行驶,行至双铁路9KM+200M处时,与迎面驶来的聂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侧翻至路外坎下,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田某受伤,重型自卸货车受损
单位与职工都不希望发生工伤事故,对单位来说工伤期间无法为单位提供劳动,而单位又不能将其开除;对劳动者来说,工伤期间将拿到少额的工资还要承受生理上的疼痛。那么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申报和认定? 网友咨询: 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申报和认定? 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敖丽琴律师解答: 工伤申报和认定: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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