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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网友咨询: 仓储合同到期后货主不提货要怎么办? 天津联行律师事务所王连瑞律师解答: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
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
合同诈骗罪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例如下列几种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那么,物业合同到期没进行续签,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一、物业合同到期没进行续签,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1、物业合同到期,但未被决议解除的,业主要交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
生活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现象并不少见,不过很多物业公司也都会依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行为,并收取相关的物业费用。那么,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还在服务,原合同还有效吗? 一、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还在服务,原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所以物业合同到期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的,且物业公司还在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

民间借贷合同

2024-08-05
民间借贷合同介绍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就是将钱借给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贷款人借款的人。 根据贷款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金融机构为借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二类为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为便于区分两类合同,对于第一类合同被称为借款合同;第二类合同被称为民间借贷合同。在生活中我们签订的借款合同,大都是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
我们都知道,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要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在有些情况下,我们的合同中履行的约定并不明确,这就为履行带来了困难。那么,合同履行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法律如何规定的? 一、合同履行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人都会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质量、价格、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等,在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了。那么,合同履行地是必需约定的吗?可以不约定吗? 一、合同履行地是必需约定的吗?可以不约定吗? 合同履行地不是必须约定的,可以不约定。约定合同履行地必须是书面约定。如果双方不约定的话,按照法定,一般在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房地产行纪合同是房地产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房地产买卖等交易活动,并收取酬金的协议。 网友咨询: 行纪合同能否运用在房产交易中吗?能否运用在其他领域?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陈日文律师解答: 所谓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名义办理贸易业务的当事人是行纪人,委托行纪人办理业务并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委托人。 可以适用于房产交易中。房地产行纪合同是房地产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房产公证虽然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经环节,但是如果办理了房产公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就会更加有保障,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操作流程是什么,房产公证怎么办理? 网友咨询: 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操作流程是什么,房产公证怎么办理? 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解答: 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对审查内容审核之后,将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填写审批表,正式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售方: 企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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