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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在司法实践中,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不能发生? 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翁云冰律师解答: 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同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违背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者交付财产时的指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时,不得行使留置权。 2、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或者债权人事先明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网友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什么要求? 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沈陈鸿律师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对于发起人的要求是: 1、发起人不得为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 2、发起人不得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4、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保证,购买房屋的人最关心的就是能否拿到房产证,但是有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是不予登记的。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牟玲玲律师解答: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
“法拍房”顾名思义是法院拍卖的房子。科学的解释是——法院拍卖房产的简称,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 网友咨询: 参与购买法拍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1、房屋产权属性 房产的属性主要包括土地的出让性质、使用年限、有没有办理过不动产证、税费缴纳有没有拖欠,有无抵押担保等。拍卖成功后,购房者除了要一次性全额向法院支付房款外,还要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被拍卖房子的名下还有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也需购房者一并承担的。 2、了解过户税费问题 法拍房过户的全部税费由购买者承担,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网友咨询:护理费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的?北京庆尚律师事务所王思佳律师解答: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来说,合同是不能随意更改或者解除的,合同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满足条件的话,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解除合同。 网友咨询: 解除合同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徐奇律师解答: 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
年假是员工的权益,大多数企业也会在招聘的时候给出年假承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加班限制等制订了基准。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员工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赵德高律师解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网友咨询:运输者什么情况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黎栋律师解答: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
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网友咨询: 什么是私力救济? 北京庆尚律师事务所王思佳律师解答: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这些合法的私力救济和违法的私力救济两种情况。 当权益遭受损害,情急之下,可能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产破产管理人业务素质的高低和道德水平状况的高低是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规定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或组织才能担任。 网友咨询: 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王胜利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指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国家颁发的证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律师 三、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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