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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购买时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网友咨询: 什么是小产权房,购买时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廖美玲律师解答: 小产权房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相较于一般“劳动关系”,仅仅是缺少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用人单位依法仍应承担相应的用工法律责任。那么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有什么,哪些凭证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有什么,哪些凭证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李文策律师解答: 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如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近年来,天价彩礼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公众对其持不同看法,褒贬不一。彩礼是我国极具特色的一项风俗习惯,在彩礼数额、构成方式、是否返还、如何返还等方面,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讲究。那么女方不返还彩礼有什么依据,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女方不返还彩礼有什么依据,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孙国刚律师解答: 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如下: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
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判决财产及债务,对共同财产,可以判决双方各分一半,而夫妻的家庭债务,要判决由共同财产优先偿还,不足部分再用个人财产承担。那么离婚诉讼债务有什么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债务有什么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答: 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二、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
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最大的争议往往是在抚养权上,这时候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就孩子抚养权产生争夺的时候,有符合自己条件的话胜算更大。那么提供什么证据更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 网友咨询: 提供什么证据更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 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程梦瑶律师解答: 1、证明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 2、证明自己给孩子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3、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生育的证据。 4、证明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生活的证据。 5
俗话说养儿防老,老年人在晚年有家人和孩子的陪伴是温暖而幸福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有很多老年人晚年的凄凉,生前无人问津,死后儿孙争夺财产,即使老人离世而去,灵魂也不得安息。那么自书遗嘱有什么程序,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自书遗嘱有什么程序,是怎样的?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宋颖律师解答: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在公司成立、发展等不同的发展阶段,会因公司、股东、管理者、债权人等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引起不同的公司诉讼纠纷,而在公司的终止过程中亦会产生不同的纠纷。那么,什么是解散公司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此诉讼? 网友咨询: 什么是解散公司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此诉讼? 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蒋红律师解答: 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而公司解散纠纷一般指的就是在公司出现僵局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起的纠纷。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1)公司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有的人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就说要追偿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真的可以吗?对于可以追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是多少? 网友咨询: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随便要求提吗,赔偿金最高是多少?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吴钰雯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
我们在现实中都是应该除了可能会被侵犯人身权利意外,还有所拥有的物品上。那么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网友咨询:物件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 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刘昊林律师解答: 物件损害责任,又称物件致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无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在我国,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林木折断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有的人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就说要追偿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真的可以吗?对于可以追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网友咨询:什么时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解答: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个: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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