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诉讼中

诉讼中 相关话题

TOPIC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那么,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吴伟明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时,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离婚诉讼中如果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必须要先向人民法院提出
生活中,夫妻之间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肯离,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起诉,对簿公堂。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处理? 山西嘉义铭律师事务所梁芳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
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是否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与责任分配,但惊颤会因此发生纠纷,那么当事人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隗春绿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之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
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实际处理过程中尚有许多疑难问题。比如说,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章海燕律师解答: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确认该项权利的归属,而作为一项共有权利,实际的权利人往往与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当事人不相符。因此,确认承包经营土地时的家庭人口,是认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为了证明自己享有此项权利,主张方需要提
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那么,债务纠纷诉讼,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到庭? 网友咨询:代位权的债务人是否应到庭? 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唐建林律师解答: 对于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到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庭,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出庭的。 一、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时,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旧有的婚姻家庭观不断发生变化,离婚及离婚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正确处理离婚案件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内部的安定和睦,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繁荣。那么离婚诉讼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有什么?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有什么?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许蕾律师解答: 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实际上离婚财产分割等各种问题的审理并不因为谁先提出离婚而有影响。 2、对方不同意,不能离婚。实际上,只要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离婚。 3、分居两年可
如果自己的权利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责任。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支持这个诉求吗?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黄力律师解答: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房屋作为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为购买和装修房屋往往会耗去一个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甚至有些家庭还因购买房屋而背上债务。那么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福建佐德律师事务所何宏财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而且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房产的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且按揭贷
股东代表诉讼是防御公司内部人错误行为的重要堡垒,是阻吓错误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是怎样的,诉讼地位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是怎样的,诉讼地位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曹鹏搏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原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