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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股东在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也要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那么股东知情权诉讼中,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网友咨询: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李天乐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办离婚时财产有争议的可以选择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不过,大多数的人都无法协商处理好财产的分割,因为绝大多数的财产纠纷案件是比较复杂的。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怎么办?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侯富强律师解答: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
随着结婚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离婚率的不断提高,诉讼离婚作为离婚的其中一种手段,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采用的。 网友咨询: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何义务? 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解答: 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1、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包括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分配,子女怎样抚养等负有举证责任。 4、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解析: 诉讼离婚,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属于可变期间,可以中断和中止。首先,国家机关因疫情延长的法定休假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因感染疫情被强制隔离的公民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被强制隔离治疗的公民行使请求权,在特殊时期超过诉讼时效,也应当得到合理救济。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效力,非常重要。证人作为案件中的知情人,对整个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不能做证人?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解答: 以下是不能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1、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构罪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中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郑晓峰律师解答: 酌定不起诉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 3、从犯;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
在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交证据是存在着举证期限的限制的,如果超出了举证期限向法庭提交证据,便构成了逾期举证。那么,逾期举证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逾期提交证据有何法律后果? 开仕文律师事务所雷学兵律师解答: 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诉讼活动,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若因逾期提交证据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延期举证的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 1、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 2
2022年全国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文书数量高达108万件,是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一类案件,是当之无愧的“纠纷高发领域第一名”。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如何举证?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黄婧娴律师解答: 第一,对于原告(出借人)来说 原告(出借人)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往往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产生形式要件瑕疵,经常出现借款人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有以下情形的,原告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一、关于线索移送的问题 1.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方应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相关信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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