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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7年8月至2020年3月,湖南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等途径宣传公司实行“快乐消费、互助双赢”的奖励和运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注册会员消费茶叶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网友咨询: 2020年3月,林某向卢某说起准备前往缅甸务工,卢某提出一同前往,林某便要卢某多叫些人去。二人商议由林某安排行程以及偷渡的相关费用,卢某以出国高薪务工为由,在宜丰县直接或间接拉拢、介绍熊某楠、卢某某等9人一起前往缅甸。3月30日,林某帮偷渡人员安排好酒店、买好机票后,与卢某组织熊某楠、卢某某等9人从长沙市黄花机场到四川成都,随后再乘机飞抵云南省澜沧县,落地后林某随
阻止正在进行施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吸收功能为,在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权益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黑社会,指的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拥有一套与法律相悖的秩序的地下活动的犯罪集团。实际上黑社会是一个笼统的称呼方式,是对于一些以不正当、恶意手段进行犯罪等的团体的总称。那么黑社会犯罪的话,会如何判罚呢? 网友询问: 几个人会认定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会受到什么处罚? 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刘恒律师解答: 三人以上的结伙可以定性为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而且,每个特征都有特定的认定标准,具有独特的地位作用。只有准确把握每个特
为了增强公司凝聚力会公司会不定期举行一些团建活动,例如公司员工一起旅游、聚餐等等,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网友咨询: 参加公司组织旅游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王彦宏律师解答: 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其实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要看多方面的因素,单位组织旅游活动的目的,单位是否强制性要求参加,并且从头到尾的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等等,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加入任何的私人感情,一定要公平的,理性地进行判断。 1、还是要判断单位组织旅行的具体目的,如果说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小何在重庆市某娱乐公司下属的KTV从事服务员工作。3月的一个星期日下午,小何在单位的组织系参加户外体育运动时不慎摔伤,造成锁骨骨折。事后,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小何申请工伤认定。小何出院后,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公司却极力否认小何不是工伤,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小何不是工伤的证据。那么,小何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河北一力律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龙七系江苏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10月20日,经龙七组织,公司部分员工及家属至竹海公园参加登山活动,并由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在登山过程中龙七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5分左右死亡。龙七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平市南城法律所韩勇盛律师解答: 公司员工的登山活动虽然是以公司的名义组织进行并由公司支付费用,但活动安排在休息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构成此罪怎么处罚? 一、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杨某鹏出生于1980年,是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职工,任生产部副经理。7月,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许昌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对单位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培训,培训基地在洛阳栾川养子沟,培训费用全部由单位支付。7月20日上午,公司组织70名职工到达培训地点,进行为期两日的拓展训练。7月21日14时许,参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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