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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黄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温某借款2万元,并向温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期两个月。陈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如黄某到期未还,由本人陈某保证归还。借款到期后,温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黄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2、陈某及其配偶朱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问:保证人的配偶朱某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石晓莉律师解答】 陈某的配偶朱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方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
保证人有两种保证责任: 第一种是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那么,担保的一般保证期限最长是多久,对债权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担保的一般保证期限最长是多久,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怎么办?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解答: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那么,保证债务可以转移吗,债务转移中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一般来说债务转移里的保证或者担保 ,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才能对它们生效,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债务转移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广东周大状律师事务所周定元律师解答: 保证的债务能不能转移,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保证债务也是属于债务之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要经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
抗辩权在保证合同上是很常用的,抗辩权是说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保证合同能事先约定放弃抗辩权吗,事先约定有效吗? 网友咨询:放弃抗辩权优先的协议是否有效?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杜歆律师解答: 保证合同事先约定放弃抗辩权无效。 一、法律规定保证人具有抗辩权,这是法定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剥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消灭的抗辩权的合同因违法属无效合同。 二、诉讼时效消灭的抗辩权也属于法定权利,也不得以任何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什么? 网友咨询: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保证人偿还过借款,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周里鹏律师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用于购车,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年后还款。1月后,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张某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不料张某已到外地打工,是时陈某因同学关系借住于张某家中,得知李某来意,陈某因感恩于张某的借住之情,便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张某逾期未归还欠款,李某将张某、陈某诉至法院。陈某被判令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那么,连带保证期间起算时间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连带保证责任? 网友咨询: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蔡静律师解答: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什么能算是保证,保证是怎么认定的? 网友咨询:保证怎么认定的?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解答: 所谓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当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在债务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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