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15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 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 (1992)残联康字第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办公厅、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计委、财政厅(局)、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机构,妇联、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解放军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
承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06-15导语:承包合同纠纷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涉及合同的履行、违约等方面。本文将介绍承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承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是指甲方(承包人)向乙方(承包商)支付报酬,乙方完成一定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事业性工作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纠纷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报酬支付等方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农村房子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2024-06-15在农村,房屋买卖是一件常见的事情。但是,很多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并不清楚。那么,农村房屋的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 小明是一名农村居民,他在村子里有一栋房子,近期决定将其出售。他找到了一位买家,双方商定了房屋的价格和交易方式。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后,买家反悔了,拒绝履行协议,导致小明遭受了经济损失。小明想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借条模板 法律效力 正规
2024-06-15导语:借条是一种证明借贷关系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借贷过程中都会使用借条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必须合法规范,才能确保其法律效力。 案例:小明向小红借了5000元钱,双方约定在一个月内归还。为了确保借贷关系的清晰和权益的保障,他们起草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归还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一个月后,小明如约归还了5000元钱给小红。在这个过程中,借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帮助双方明确了借贷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条文:《中华
借条模板 法律效力 正规欠条
2024-06-15导语:借条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文书,用于记录借贷关系,保障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一份正规的借条不仅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等关键信息,还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小明向小红借了一笔钱,双方约定在一个月后还款。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小明和小红签署了一份借条,详细记录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等信息。一个月后,小明如约还款,小红也签字确认收款。然而,后来小红却声称没有收到钱,要求小明再次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成为了关键证据,帮助小明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条文:《借款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24-06-14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2024-06-14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4-06-1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1年1月28日) 一、继续有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001 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关于颁发《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59)广科字第1250号 002 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1)681号 003 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 广发术字(82)417号 004 关于建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