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24%的法律规定
2024-06-13导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但往往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24%,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借款人利用财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率超过法定利息率的,应当按照法定利息率支付利息。 案例:小明向朋友借了一笔钱,双方约定利息为30%。然而,由于小明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朋友开始催讨利息,并威胁要将小明告上法庭。小明感到很无奈,于是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小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6-11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 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11月25日 劳社部发[20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24-06-1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一、关于线索移送的问题 1.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方应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相关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24-06-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学习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2年9月12日至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朱?F基总理在会议结束时作重要讲话,吴邦国副总理作工作报告。9月30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闭幕后,我部立即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厅局长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对贯彻落实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2024-06-11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强化新农合经办服务意识,改进经办服务质量,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工合作。各地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
科技部关于2002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4-06-11科技部关于2002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和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2002年度项目的申报及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方向和对象 1.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 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建设基地、凝聚队伍”的指导思想,通过专项
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06-11一、充分认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有利于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增进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对于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2024-06-11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 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1988年2月14日)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88]2号文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附后。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对名单内所列县、市进出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和税收优惠问题,请按我署(85)署货字第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