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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婚程序

2024-07-22
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 (一)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的规定。 网友咨询: 法律是如何保护胎儿的利益?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黄富威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中现已经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主要在遗产继承、赠与方面,但并不限于这两种利益。 胎儿,医学上一般是指受孕12周(也有人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的受孕体。但是按照这一认识,那12周以内的胎儿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民法典所
房价高,我国居民对租房的需求逐步扩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河南民坤律师事务所路帅鹏律师解答: 1、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并且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各自过错来分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未实际居住时或者搬离,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根据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在此期限内作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承诺。 网友咨询: 法律对承诺的到达时间有要求吗?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挺轩律师解答: 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到达; 2、承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挺轩律师解析: 合同承诺的方式有,通知的方式和行为的方
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公司年报不公示,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网友咨询:我开了一个公司,但是因为疫情影响,目前公司已经运转困难,我打算直接放弃公司,公司年报我也不打算公示了,等两三年资金回笼后,我再重新注册一个新公司,请问有什么风险吗?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张起飞律师解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县
民间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在我国,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弄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从事赌博、诈骗、买卖毒品和枪支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不但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自身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法律制裁。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处置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
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有: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
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有: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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