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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吗,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郭长青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随时分割财产是不合法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紧密联系。 如果散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即使遗产已经被分割了,继承人仍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征地拆迁范围已经覆盖全国,涉及到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也越来越多。而对于农民朋友来说,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是自家的重大财产,甚至是几代人的生存住所。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罗宝英律师解答: 农村宅基地房分割继承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
法定继承是继承关系的基础,也是实务中发生最多的继承方式。老年人法律意识薄弱,再加之许多老人不想在生前为了遗嘱的事情引发子女的矛盾。那么遗产分割有哪些原则,是什么? 网友咨询: 遗产分割有哪些原则,是什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巫皇杰律师解答: 遗产分割的原则包括: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物尽其用的原则。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29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很多,而法定继承是重要的继承方式之一,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遗产的分割,那么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怎样的,包含哪些? 网友咨询: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怎样的,包含哪些?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林高翠律师解答: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不管是易离的婚还是难离的婚,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则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问题。那么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怎么规定的?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黄龙辉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但是只能要求其中一部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本是人身关系中最为亲密的关系之一,但当情感走到尽头,双方选择离婚时,彼此之间的财产分割将是双方最为挂心的一点,那么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吗,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网友咨询: 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吗,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解答: 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
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过错认定 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出轨离婚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1、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
离婚时农村房屋分割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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