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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果原告需要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证明: 1. 提供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分居协议。分居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分居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这种协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超过两年。 2. 提供一方在外的租房合同。如果一方在外租房居住,可以提供租房合同作为证据。租房合同上会有租赁的起止时间,可以证明该方已经在外居住超过两年。 3. 邻居、朋友可以出具证人证言。如果有人可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可以请他们出庭作证或者提供书
对于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或者都明确表示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借贷的款项,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不能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期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一方短时间内连续借贷且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综合上述情况,即第一步判断夫妻双方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债务进行分割处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双方有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的情况来执行,如果未约定的,可以提请到法院进行起诉判决处理。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律师解答: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直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确定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偶不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此时也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划分,之后再执行属于债务人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
谢某外欠货款142万元,被诉庭审后第二天突然与妻子梁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房产车辆归妻子梁某所有。债权人王某立即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谢某在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使王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
婚内按份共有房产离婚时需要按照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双方需要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之后做出相对较为合理的房产分割决定。 网友咨询: 夫妻俩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割夫妻约定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产,一般房屋归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共有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需要对其过错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使婚姻更有凝聚力,同时也为了保障婚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慕亚平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
不可以继承共同财产。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继承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会直接作为遗产处理,一方死亡的,需要先将配偶的财产先分割出来,剩余的一半财产才能够作为遗产处理,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就是说,凡是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也同样享有。那么非婚生子女就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亲生父亲去世后,留有的遗嘱里面有给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就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遗产;
没有继承权。 继承权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双重性质,其中身份性(即身份关系)是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而该身份性,在夫妻关系中,集中体现在夫妻合法婚姻存续之上。 所以,配偶的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一方死亡,继承发生时,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便不复存在,配偶继承权自然也就因身份关系这一前提的消失而消灭,彼此不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夫妻间继承权所表现的尽管是财产关系,却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没有身份关系不会发生继承。离婚导致夫妻身份终止,双方即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就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进行分割。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并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其现金价值。因为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因此分割现金价值也就意味着解除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不愿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单现金价值明显过低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会选择对保费进行分割。在对保费进行分割后,应尽快变更投保人,避免后期缴纳保险费时产生纠纷。 对于保险金,因其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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