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履行

履行 相关话题

TOPIC

在企业经营中,因为资金周转等问题可能发生经营困难甚至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对债权人十分不利,但是履行期限尚未届满,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加速到期? 网友咨询: 甲公司欠乙某一笔欠款,但是该债务尚未到清偿期限,但是乙了解到甲很有可能无力清偿,此时乙可以要求加速债务到期吗? 法妞律师解答: 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加速到期。 1.合同中明确约定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事由出现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各项事项约定的不明确,认为仅仅记载了借款的事实即可,甚至只是交付了货币,对利息、履行期限都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网友咨询: 17年借给朋友七万块钱,当时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在微信上转账,也没说什么时候还,今年我想要做生意给他要钱,结果他说过了诉讼时效了,请问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李东来律师解答: 本案中,诉讼时效并未经过,自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因此
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一方负有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钱的义务,但是对方拒不支付或者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导致已经经过了法律文书上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期间届满后又支付的,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呢? 网友咨询: 离婚一年后执行给对方钱需支付利息吗?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解答: 未按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键要看法院判决书是如何判决的,延迟履行法院判决的履行金的问题,牵涉到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
迟延履行仅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那么迟延履行金的适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姚明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为执行名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
合同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网友咨询: 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公司律师事务所赵凯律师解答: 合同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仍不能确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
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才可以进行注销登记,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债权人的损失是否等同于债权范围呢? 网友咨询: 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那么股东的责任范围是以公司破产财产为限还是以债权人债权为限?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兰天蔚律师解答: 首先看司法解释的条文是如何表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第十一条规定:“......债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的法律文书,是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凭证,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签发出资证明,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登记。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 公司应当对股权登记,但是没有登记的,对股东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田嘉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履行股权登记的义务。当公司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当合同履行完毕发现其有无效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网友咨询: 履行完毕的合同还能确认无效吗? 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齐婷婷律师解答: 合同履行完毕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具有无效事由时,如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认定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临时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 网友咨询: 临时监护人要履行什么职责?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朱文君律师解答: 临时监护人虽然加了“临时”二字,但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却不会被相应减少,临时监护人的责任是以下几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
俗话说,养老送终,天经地义。但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案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做父母的,生而不养的人大有人在。 对于并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可以不赡养吗? 网友咨询: 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不赡养?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