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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活动中起积极作用,给受害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人,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聚众斗殴行为会构成聚众斗殴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 法律上如何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莫毅绪律师解答: 对于“首要分子”,立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也较为容易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
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当是劳动者已经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但也旧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法院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闫岩律师解答: 多重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劳动者必须为同一人;二是用人单位必须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而非一个系另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三是多个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段必须有重合期;四是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必须是劳动关系,即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我国
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除此之外,诉讼活动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站部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解散?需要什么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具体如下: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
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是以下原则: 1、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依据公司的需要,可以将一家公司分立为两家,分立公司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如员工处置、债务处理等的问题,那么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 一、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
医疗机构对疑似病人应当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增高,再婚重组家庭也逐渐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不同。 网友咨询: 法律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温博律师解答: 对于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存在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标准: (1)共同生活标准。只要继父母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 (2)费用承担标准。继父母为继子女的生活、教育支出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就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 (3)共同生活并履行扶养义务标准。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而且继父母对继子
“电子送达”是一种案件相关文书送达方式,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送达平台、通讯账号(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化的方式将案件相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电子送达中的“受送达人同意”?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韩永雄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是关于电子送达制度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具
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当代的社会涉及到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的时候,有时候会存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要想认定为谁是真正的股东的话,应当根据实际的出资额来进行不同的判断。 网友咨询: 隐名出资人应如何证明其出资行为? 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苏慧仪律师解答: 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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