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是否

是否 相关话题

TOPIC

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经过申请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因工伤产生的损失,工伤保险是否全部报销呢? 网友咨询: 工伤保险医疗费是全额报销吗? 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董玉洁律师解答: 除去一些自费药物、进口药之类的过度治疗,一般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
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 在这里须注意的事项包括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须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 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卖房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在该房屋取得房屋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主要职责: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那么遗嘱存放在遗嘱执行人处,是否有时间限制? 网友咨询: 遗嘱存放在遗嘱执行人处,是否有时间限制?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董小静律师解答: 遗嘱存放在遗嘱执行人处没有时间限制。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是指是否具有执行遗嘱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
劳动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承担时效经过的不利风险。 网友咨询: 刘某于2017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直至2019年9月30日。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刘某后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加班费、扣发工资等事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刘某与某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9年9
当下社会,为了遗产而双方反目成仇的事情太多了,我们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被别人侵害了而不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 网友咨询: 张某之母死亡后,其遗产(房屋)未作分割,由张父继续居住。两年以后,张父再婚,与其妻赵某仍在此共同生活。张某留学在外,闻知其父病逝的消息回国后发现,赵某已经将张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齐某。张某是否可以起诉赵某和齐某,追回原属于其父母的房产。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肖志强律师解答: 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有权追回,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回。 《民法
意向书”这种形式,作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件,为后续正式签订协议奠定基础,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那么意向合同是什么,意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意向合同是什么,意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雷天鸣律师解答: 意向合同主要是通过书面方式将双方合作思路明确记录下来,作为下一步谈判或者确定正式协议的参考内容。可见,合作意向书主要目的是为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打下基础。 一般而言,意向不属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约人要约
哺乳期是否可以离婚,视以下情况而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可以受理离婚。 网友咨询: 女方尚在哺乳期,是否可以离婚?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曲长城律师解答: 哺乳期是否可以离婚,视以下情况而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如果起诉离婚,必须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可以受理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小孩的亲生父亲系婚
贷款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现在的人对贷款已经见怪不怪了。房产证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房产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那么抵押房产证贷款是否要担保人,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抵押房产证贷款是否要担保人,怎么规定的? 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张红立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用房产证抵押贷款是不需要有担保人的。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
向债权人借款时,债务人应该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如果债务到期不偿还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而申请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要进行申报,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要进行申报,是怎样的? 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于鹏飞律师解答: 财产担保债权要进行申报。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企业破产法》第45条,人民法
民间借贷中,并不是每笔借款都会约定利息,这些不约定利息的借款中,大多是发生在亲朋、同事等熟人之间,一般是小额临时性资金救济,所以这些借贷大多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时是否应当将利率写入借条中,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借款时是否应当将利率写入借条中,怎么规定的?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借条中是否约定利息,由双方协商决定。约定利息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