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债务人

债务人 相关话题

TOPIC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网友咨询: 债权质押要告知债务人吗?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麦惠英律师解答: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借钱行为并不少见,借钱后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还债,但是有的债务人不仅不偿还,还想方设法的恶意逃债。 网友咨询: 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处理呢?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徐振西律师解答: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在获得胜诉裁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2、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假离婚以逃避夫妻债务的情况。 网友咨询: 债务人离婚躲债,债权人如何维权? 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解答: 夫妻的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为了躲债离婚,债权人可以将离婚的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将其中具有还款能力的一方列为被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还款时,为了防止债权人以已还过的欠条再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一般会要求债权人返还欠条或销毁。但是常常会有忘记要回或销毁的情形,虽然事实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是没拿回借条或者欠条,债权人完全可以就该凭证起诉还钱。 网友咨询: 债务人还款忘了收回欠条怎么办?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还款行为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若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欠条,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
债务人在尚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下要是去世的话,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合法的继承人偿还债务。但要是债权人突然死亡的话,那么此时生前的债权该怎么办呢? 网友咨询: 债权人死亡,债务人该怎么还债? 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潘月律师解答: 债权人死亡,债权不会消失,债务可以由债务人向其继承人还清。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其债权。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
债务人想要提前履行当时约定好的债务合同,那么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网友咨询: 债权人能否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赵洋律师解答: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
抵销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网友咨询: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是什么? 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任俊青律师解答: 债务人能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 3、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债,债务的标的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比如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网友咨询: 诉讼时效过期后,债务人是否还需要还款? 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李振帅律师解答: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还是需要还款的。 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在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比如对方欠款到期不还,在过了合同约定还款日后,债权人在3年内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法院给予了权利人追诉的权利,追诉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但一旦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留置权,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拿回留置物?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昕炜律师解答: 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 一是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 二是债务人在上
俗话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会自觉履行义务,有时候,债务人并不是真的没有履行能力,而是存在隐瞒拖延收回到期债权,将自己的财产保留在他人手中的情况。这种情况,债权人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呢? 网友咨询: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能否替他收债? 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林鸿刚律师解答: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