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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585号 1999年8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9年8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交通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涉及到交通行业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1990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瑞士驻华大使舒爱文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署。依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及瑞士关于对中国政府或中国中央银行利息款项征税说明瑞方立场
中国执行信息查询公开网是一个为民众提供查询执行信息的官方网站,通过这个网站,我们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来介绍该网站的使用。 案例: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法务部经理,最近公司和一个供应商发生了纠纷,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小明决定通过中国执行信息查询公开网查询供应商的执行情况,以便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 在网站上,小明输入了供应商的身份证号码和公司名称,点击查询按钮后,系统显示了供应商的执行信息。小明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解决一案多立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确保一个执行依据原则上只能立一个首次执行案件的工作要求落地,让相关数据真实反映执行工作情况,现就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等的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原则上要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办理,不提倡将全案委托执行,确需全案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
一、职权 1.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2.决定中国残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工作规划;审定各部(厅)的业务计划和重要事项。 4.审定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重要文件。 5.听取各部(厅)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6.审批联合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根据理事长提名,审议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事项。由理事长任免干部。 7.提议召开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并做好准备工作。 8.向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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