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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债务转让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但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规定。本文将介绍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有一笔欠款需要还给小红。但小明遇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于是小红决定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另一个朋友小李。小明对此表示同意,但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根据《债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转让自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作为债权人,有
导语:结婚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结婚彩礼的问题也时常引发家庭纠纷和法律纠纷。那么,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相爱多年的情侣,他们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在双方父母的见面会上,小红的父母提出了一份庞大的彩礼清单,要求小明家出巨额的彩礼才能娶小红。小明和小红对此感到困惑和不解,他们决定咨询法律师事务所,了解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可以约定不办彩礼,或者约定办少量彩礼。未成年人结婚,其父母或
导语:结婚彩礼是我国传统的一种习俗,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一些纠纷。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我将为大家介绍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 案例:小明和小红相恋多年,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小明前往小红家中提亲,双方商定彩礼事宜。但在婚礼前夕,小红家人要求翻倍加价,导致小明家庭无法承受。小明感到委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婚彩礼应当合理。双方父母应当就结婚彩礼达成协议,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索要过高的彩礼。如果一方要求彩礼过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彩礼违法。
导语:结婚是人生中一件重要的事情,而彩礼作为结婚仪式中的一部分,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2023年新的法律规定了结婚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年轻的情侣,他们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小明的家人提出了一份过于昂贵的彩礼要求,包括豪华车辆和高档首饰等。小红的家人为了不让女儿受到过多的压力,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2023年的新法律规定,结婚彩礼不得超过一定金额,违反规定的家庭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小红的家人通过律师的帮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年3月27日 [1992]残联康字第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办公厅、民政厅(局 )、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计委、财政厅(局)、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机构,妇联、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解放军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1991年7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开拓和改进信贷服务工作,更好地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要实现今后十年和“八五”时期发展目标,农业再上新台阶,必须在发展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系列化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社发(1991)8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对全国性社会团体使用社会团体编制(以下简称社团编制)以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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