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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民生为宗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按照便利、品质、高效、绿色、有序、融合的要求,着力提升社区商业信息化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1999年8月8日―14日在全国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并确定8月8日统一开展宣传咨询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住初高中毕业生升学之际,重点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同时也要向学校、企业以及区街居委会进行深入的宣
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 (1984年5月23日 卫生部) 为了促进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现代化的科学仪器更好地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服务,特制定《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供各地配备仪器设备的参考。此标准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和中医科研单位附属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独立中医门诊部以及综合医院中医科(有病床者)也可参考配置。 一、医疗设备配备原则 1.中医医院一般医疗设备原则上不低于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的标准。 2.首先应考虑常规需用的基本设备
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为认真贯彻执行两高司法解释,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两高司法解释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了加大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力度,两高司法解释在总结过去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和其他环境污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1999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在精神,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贫目标承前启后的一年,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落实“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将对保证今后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促进国民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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