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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服务的工作要点(劳社培就司发[1998]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要求,配合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围绕再就业工作,明确职业指导工作的重点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最重要的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职业指导承担着帮助下岗职工了解政策、转变观念、掌握求职方法、提高自主就业能力的功能,要紧紧围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这个主题发挥作用。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星火计划 国际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1997〕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星火计划实施以来,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星火企业的努力下,十年来,星火技术和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星火计划已经走出国门,成为指导我国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一面旗帜,正在发挥更大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根据各地在深入星火计划,推动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做出的开创性工作和今后发展需要,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作用,促进乡镇企业的第二次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和副食品、日用品供应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九日) 信用合作社是国家银行在农村金融工作中的有力助手。据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目前在全国十五万多信用合作社干部中,还约有四分之一的干部口粮和更多一些干部的副食品、日用品供应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希望你们按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干部口粮问题的请示报告》,对信用合作社脱产干部的口粮,全部改由国家供应;他们的副食品和日用品也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
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 社会上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1993]16号 1993年8月10日) 最近,一些部委、省市和高校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以及一些学生纷纷来电话,就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会”、“人才市场”及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他们反映,近两年出现了一些由非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人才市场”,甚至有的集体、个体公司也在报纸上登广告,组织“供需见面”活动等现象,在毕业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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