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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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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如交通事故等),那么受害人能否在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呢?或者同时分别主张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呢? 网友咨询: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受害人能否双重主张? 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黎丹丹律师解答: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可以双重主张,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
认定工伤,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转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网友咨询: 2018年2月24日,三江集团将其承包的“盛世芳华”二期安居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又将木工吊顶劳务分包给自然人方某。2018年3月6日,方某招聘了耿某在内的6名工人具体实施木工吊顶工作。后耿某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吴国水律师解答: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
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于船员工伤事故,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呢?还是适用普通劳动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呢? 网友咨询:2017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在某轮船上从事机工工作。2018年11月王某在船上工作时从两米高处跌落摔伤、住院治疗,王某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向海事法院起诉?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
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况,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获得工伤赔偿。那么工伤赔偿,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 工伤骨折,该怎么赔偿?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戴斯沁律师解答: 工伤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
实务中关于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续签的问题十分常见,劳动者因工负伤又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为不同的情况来讨论。 网友咨询: 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析: 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以相应情形消失为准,而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五级至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网友咨询: 小董于2013年进入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小董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当时小董觉得受伤不太严重,仍断断续续上班,其间请过病假。 从2015年5月开始,小董因伤情严重,为治伤未再上班,2015年9月小董被认定为工伤。从2015
如果公司已经为员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应当积极主动地申报工伤,以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应当通过诱导、欺骗的手段让员工做出看似“自愿”的行为,否则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网友咨询: 刘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搬运工,去年在一次搬运货物时,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在他治疗过程中,公司和他协商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承担刘某当时治疗所花费的全部医药费,并支付1万元补偿,此后双方再无纠纷。刘某因为急需用钱就签了协议。但是今年年初,刘某经过复诊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网友咨询: 小明是某电子工厂职工。2019年,他在工作期间左大腿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20年2月,小明原工伤复发,住院治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18日,李慧在下班途中被车辆碰撞,致第5胸椎以下截瘫。2021年3月25日,李慧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29日,李慧被鉴定为2级伤残;2021年8月,李慧不治身亡。县医保中心于2021年11
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且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另外,若是与工伤职工的亲属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协商的,在订立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因为无权代理而导致协议无效。 网友咨询: 员工李某于2018年8月21日到某机械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消毒工,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月的工资额为379元。2018年9月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车间工作时因劳累过度不慎头朝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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