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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的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有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的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有以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一个个骇人听闻的案件,一双双沾满鲜血的稚嫩的手。面对这些处在懵懂年纪却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刑罚打不着,唯一的教育方式就是“收容教养”。什么是“收容教养”? 网友咨询: 收容教养是不是刑事处罚措施? 陕西智骏律师事务所赵江峰律师解答: 收容教养不是刑事处罚。 收容教养制度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只对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后的处理手段。 《刑法》规定:收容教养制度只是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货物的留置权,就是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的货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清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汪丽律师解答: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汪丽律师解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五个法律要件是 1.债权人与
刑事案件一般是先立案,之后再进行侦查,而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嫌疑的人,那么就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说的抓人。 网友咨询: 刑事立案后多久抓人呢? 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一般刑事立案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即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个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是由相应的执法机构安排。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抵押权人只有在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才可以行使抵押权,由拍卖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但有些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以使自己的债权免遭风险损害。 网友咨询: 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解答: (一)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二)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三)抵押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以约定

刑事申诉

2024-07-05
刑事申诉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有两种:一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申诉。二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主体的义务与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

刑事申诉程序

2024-07-05
刑事申诉程序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

刑事申诉法院

2024-07-05
刑事申诉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申诉法院的确定 1、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2、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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