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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
《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方的利益。很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如果超出范围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能否摘抄公司会计账薄? 网友咨询: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能否复制公司会计账薄?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邓钧译律师解答: 实践中对于股东能否摘抄公司账簿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为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未规定股东知情权包括摘抄公司账簿,因此股东不能摘抄公司会计账簿。
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开始和亲朋好友合伙买房,买房时齐心合力,但出售变现时却会出现各类争端和纠纷。那么大家对于共有产权的房子该如何认识呢?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又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房产共有人,以哪些形式存在? 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长春律师解答: 房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按照份额行使所有权。 1、共同共有。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网友咨询: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能行吗? 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周扬帆律师解答: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掌握该等材料在所不问,故公司以股东任职期间已获悉相应时间段的会计报告并拒绝提供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网友咨询:股东本身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对于公司经营状况有一定了解,股东要求查看账簿等行使知情权,公司能否拒绝?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世界律师解答:不能因当事人基于职务身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而阻却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当事人具有股东与公司职务双重身份,该双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各不相
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扣3分,罚款200元;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导向车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扣3分,罚款200元。 网友咨询: 不按导向车道行使应该怎样处罚?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杨天枝律师解答: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扣3分,罚款200元;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导向车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扣3分,罚款200元;驾驶机动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被认为无罪或被终止侦查的,警方就要立即放人并给予证明。被释放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依法要求支付国家赔偿金。 网友咨询: 刑事拘留后审查无罪怎么处理? 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李海燕律师解答: 刑事拘留后审查无罪,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到看守所羁押。并且,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询问后发现不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应如何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人应如何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那么,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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