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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又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者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那么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物件致人损害有什么责任? 网友咨询: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物件致人损害有什么责任?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王德志律师解答: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 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 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
孩子是天真烂漫的“小天使”,但有时也是,令人头疼的“熊孩子”,当未成年之间发生侵权事件,那么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注意哪些,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怎么承担? 网友咨询: 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注意哪些,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怎么承担? 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韩鸿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
委托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基于信任而签订,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意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委托合同解除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怎么承担委托合同解除时的责任? 网友咨询: 委托合同解除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怎么承担委托合同解除时的责任? 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解答: 解除合同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1、委托人撤销委托时,对于此前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事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2、委托人在不利于受托人的情形下解除合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的因素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构成有哪些因素? 网友咨询: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的因素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构成有哪些因素? 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李晓娟律师解答: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
为了快捷出行,而选择搭乘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行人违章横穿马路,行驶在前方的车辆突然紧急刹车、变道等情况,不少公交司机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公交车上摔倒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乘客摔伤的责任? 网友咨询: 公交车上摔倒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乘客摔伤的责任? 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凌键军律师解答: 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应该算谁的责任,这个情况要视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1、如果是因为司机的原因,未尽到安全驾驶以及谨慎等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的,或者说因为人太多被挤倒了而找不到具体的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那么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网友咨询: 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宋凯律师解答: 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1,0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网友咨询: 2021年2月2日16时许,安丘太平山风电有限公司处职工胡波驾驶鲁VZN28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九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行使至诸城市九杨路25公里+100米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波受伤,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月9日死亡。经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鉴定,
我们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约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是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话,那么就要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一方没有违约的话,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就自己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那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网友咨询: 订立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程舜新律师解答: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第一,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第二,采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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