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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能否继承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能否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不属于继承的财产之列。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宅基地征收怎么补偿 首先,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问题是需要先进行分析的,从字面上看,宅基地是不可能拆迁的,只能说,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涉及到宅基地补偿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做如下分析: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
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

农村自建住房

2024-08-01
农村造房子需要办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农村要建房子,应当首先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则,如果该村民立户后而没有房子居住,可以向本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同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规划局
农村房屋能赠与吗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流转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主要是因为房屋流转必然涉及宅基地流转,而宅基地流转是受到我国法律法规严格限制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而受到严格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

农村房屋出租

2024-08-01
农村房屋能出租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房屋时可以出租的。农村房屋出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租的私房,必须权属清楚,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2、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3、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 4、符合国家有关私房租赁管理的其它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 1、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2、权属不清或权属存有纠纷的; 3、已被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

农村房产保险

2024-07-31
什么是农村住房保险 农村住房保险指的是因灾倒房群众既可获得政府原有救助,还能领到保险赔付。在中国农村群众基本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国情下, 农房受灾往往得不到商业保险的赔付,商业保险公司在此一灾害中陷入“想赔也没得赔”的尴尬。因此我国出台了政策,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农村房屋保险怎么购买 农村房屋保险购买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农户参保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农户办理农村住房保险。 农村住房保险要基本涵盖造成当地农村住
宅基地管理办法简介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
农村宅基地使用法全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拆迁政策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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