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骗取

骗取 相关话题

TOPIC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9月,胡鑫作为龙口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人,带被害人刘某在山东省龙口市与龙口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刘某向龙口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定金人民币3万元。后胡鑫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虚构代收购房首付款等事由,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68号院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刘某人民币35万元。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27日,胡鑫被公安机关抓获。胡鑫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8月11日15时许,郝继程、徐财旺、赵财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秦北路华都肉鸡场南路段附近,由郝继程驾驶东风牌汽车与徐财旺驾驶宝马牌汽车故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郝继程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事故调查过程中赵财谎称当时其驾驶宝马牌汽车,三人均表示不认识,据此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09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刘相周伙同郝某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经营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急需大量资金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段某、赵某、刘某1、刘某2、徐某1、李某、郭某、孙某共计人民币1065.1万元。其中骗取段某人民币555万元、刘某1人民币203万元、赵某人民币51.5万元、刘某2人民币31.4万元、徐某1人民币75.6万元、李某人民币104.1万元、孙某人民币24.5万元、郭某人民币20万元。所获赃款被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5年10月26日,张宝福注册成立益永全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严冬为益永全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团队组建及日常经营。 2016年1月至6月间,张宝福、严冬明知益永全公司无实际经营项目,仍在北京市朝阳区丰联广场B座1116室、安联大厦1007室等益永全公司办公地,虚构益永全公司投资铁矿、房地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5年3月至6月间,曾祥文在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内,虚构东方华垦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达证券北京牡丹园营业部、光大银行等数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投资A股二级市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中融信托·融达稳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1签订《中融信托·融达稳盈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认购协议书》,骗取刘某1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王惠萍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以江苏惠伊百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虚构其能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5亿元的事实,以一张人民币1000万元的空头现金支票作为担保,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贴息款的名义骗取××××公司450万元。后经被害单位报案,王惠萍于2021年9月3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拒不供认犯罪事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2009年3月至11月间,王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雷桥村政府土地储备拆迁过程中,隐瞒其实际控制的黄港华夏公司、东方华宇公司、华辉鑫宇公司无实际经营的事实,通过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材料,骗取国家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695万余元。案发后,王金生退还北京市朝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丁万友以合伙买卖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某村树木为名,骗取被害人孟×2的信任。2021年5月19日下午,孟×2将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某大街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延庆县支行营业厅中取出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作为投资款,交予丁万友。次日,丁万友借故携款潜逃,并将赃款挥霍。2021年10月30日,在丁万友亲属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丁万友抓获。丁万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谢伟清律师解答: 丁万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8年4月至9月间,聂鑫在北京市丰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内,虚构单位购买一批援外物资结账、购买办公用品或父亲病重等理由,骗取同事李某、魏某、张某1、周某1、包某等23名被害人借款或借刷公务卡、信用卡金额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案发后聂鑫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56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6354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张某1、吴某对被告人聂鑫表示
虽然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误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况很多骗子的手段并不见得很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受害人本身。一般说来,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是诈骗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的关键。 网友咨询: 2020年3月至11月间,宋亚宁伙同张宇虹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高价拍卖收藏品需交纳验资费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罗某、姜某等11人人民币共计70余万元及第四套人民币收藏品等物品。其中宋亚宁参与的诈骗金额为73.8万元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