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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那么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情形,原始取得的情形是什么? 网友咨询: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情形,原始取得的情形是什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苏兴坚律师解答: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
在房屋的租赁过程当中,不管你是出租人 还是说承租人,当对其租赁合同出现违约的时候,都要对其违约行为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违约赔偿。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情形是什么,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情形?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情形是什么,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情形?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林齐平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如下: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部门是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部门,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有争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行政裁决,那么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形不可申请裁决? 网友咨询: 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形不可申请裁决? 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李刘敏律师解答: 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彼此权利义务自愿达成一致意愿所签订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会存在各种不同的合同订立情况。那么,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在目前物业管理小区中并不鲜见,除极少数业主恶意欠费外,绝大多数都“事出有因”。那么什么情形下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是什么?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下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是什么? 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王洪军律师解答: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5、物业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有哪些? 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张理想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简易程序是
合同,有订立就有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那么,承揽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终止的后果是什么? 一、承揽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哪些情形合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哪些情形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根据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并罚;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根据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 网友咨询: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张理想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后文称其为普通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判决均未宣告,因此,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网友咨询: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张博深律师解答: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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